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发〔2017〕70号)和《关于评选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研字〔202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与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不可重复获得学院推荐。
第三条 评选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2023届应届毕业研究生。根据市教委要求,留学生、港澳台生、委培生、单位定向生不在评选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范围;非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地区定向生可参评。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一)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我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计算(四舍五入);
(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按我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计算(四舍五入)。
根据《关于评选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研字〔2023〕28号)文件要求,我院2023届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为10名,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为5名。若我院实际毕业生基数发生变化,名额将相应增减。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身心健康,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二)按时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参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者,学位论文答辩成绩需达到优良。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为为社会、学校或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热心学院公共事务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三)有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四)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博士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在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至少两篇;硕士研究生有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论文、案例在各类学术赛事、案例大赛等活动中获奖或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可以优先推荐。
(五)参评人员研究生在读期间必修课、选修课均无不及格、补考或重修记录。其中,参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者,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85%的必修课成绩不得低于80分;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者,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六)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需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
评选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系主任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
评选小组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组织评选和处理申诉等事宜。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小组制定评审细则后,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学生自愿申报,北京市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可以同时申请,但是只获评一个。申请者填写《中央财经大学2023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或《中央财经大学2023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以及《保险学院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人员情况表》。申请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在申请时要同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字数不少于1500字)以及能反映个人风采的电子版照片(如个人形象照、参会或者参与重要活动照片等)3-5张(个人事迹材料和照片请以“学号-姓名-个人事迹材料/照片时间主题”命名)。申请者需在5月25日16:00前将申请表(个人和导师均需要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放在同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请以“学号-姓名-北京市/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材料”命名,内部文件请以“学号-姓名-中央财经大学2023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表/中央财经大学2023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学号-姓名-保险学院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生申请人员情况表”命名)发送至majcufe@163.com(博士)或wangwei1986@cufe.edu.cn(硕士),邮件主题为“学号-姓名-2023年北京市/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材料”。纸质版材料(特别注意申请表一式两份且不得改变表的格式)需于5月25日16:00前交至沙河校区学院13号楼536(博士)或533(硕士)。
(三)5月26日前,评选工作小组公平、公开、公正组织评选。评选工作小组结合申请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研究生工作等维度综合评定后排序。在评选环节,申请人思想品德实行一票否决制。若实际毕业生数量发生增减,将根据排序进行优秀毕业生名额的增减。
(四)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将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30日前将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公示后,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四)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保险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保险学院
2023年5月23日